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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消保课堂: 以案说险|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直以来,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始终践行新时代金融使命,围绕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适老金融服务等工作,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懂金融、防风险,切实提高全民金融素质,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增强公众防诈骗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下面让我们一起走近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消保课堂:以案说险之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案例简介:

2023年7月10日李先生在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投保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并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合同尚未签发。当日李先生因车祸身故,其家人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被告知李先生身故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无法理赔。

案例分析:《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该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内容约定为“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显然李先生的出险时间并不在约定时间内。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留意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相关条款,保险合同成立日不一定意味着保险合同生效。

普及金融知识,传播金融力量。下一步,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将持续坚持金融为民的职责使命,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出“消保课堂|以案说险”系列宣传专题,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助力金融消费者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为建设和谐金融消费环境贡献力量,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